四、对自闭症随班就读做了基本要求的地方性法规
1、《体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4.1.1起实施)
公办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设立的特教班招收就读。
2、《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2014.5.1起实施)
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或者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4.7.1实施)
对自闭症随班就读做了基础性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2014.9.1起实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5、《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2015.7.1实施)
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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