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些自闭症少年儿童教育配套措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供家长和老师参考:
1、《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12.1实施)
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具备适合重度肢体、智力、视力、听力残疾和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2、《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湖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规定孤独症教师和教辅人员的数量及教师待遇问题:“招收智障、自闭症、脑瘫学生和多重残疾学生的学校师生比例按1:2、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和送教上门学校师生比例按1:5标准配备专业教师,按照专业教师的25%配备教辅人员。建立特殊教育教师激励机制,教师职务识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加强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及评选工作,打造我市特殊教育名师队伍。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2015.6.3实施)
将孤独症检测作为一个关注的重点,加强医教结合,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网络;建设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建立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制度;加强医教结合队伍建设。
4、《何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的意见》(2015年实施)
关注自闭症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问题:“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列入课程计划,小学各年级每学年不少于12课时,中学各年级每学年不少于14课时,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辅导。加强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从以上自闭症少年儿童教育配套措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针对我国自闭症儿童教育与康复的专项规定逐渐增多并具体化了。但这些规定尚未形成专项的、成体系性的规定,尤其在保障措施方面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自闭症人群的教育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