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学龄前自闭症儿童个别化融合教育目标,应遵循SMART原则。具体如下:
一、S(Specific):具体的
个别化融合教育目标的范围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宽泛的。在拟定个别化融合教育目标的时候,要描述清楚达成目标的行为标准,即目标要清晰、明确。比如,目标是“能够说出物品名称”,这个目标的描述虽然能够告诉我们目标的方向,但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自闭症孩子具体要学习的是哪些物品的名称,需要学多少种,是孩子主动说出还是模仿说出。因此,这个目标的描述是不够清晰、明确的。要清楚地表述这个目标的行为标准,我们可以这样描述:“能自行说出5种常见生活用品的名称(杯子、鞋子、毛巾、碗、水壶)。”
二、M(Measurable):可衡量的
个别化融合教育目标应该是实际的、可以衡量的。在拟定目标的时候,要清楚地说明达成目标的标准以及衡量目标是否达成的依据。比如,目标是“能自行说出5种常见生活用品的名称(杯子、鞋子、毛巾、碗、水壶)”,要清楚地说明自闭症孩子学习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实现了这个目标。因此,在个别化融合教育目标里,应该加上一个衡量标准,如拟定成功标准的比率为80%。有了成功标准之后,在衡量孩子是否达成目标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清晰的标准:孩子只要达到80%的正确率就可以判定为孩子实现了该目标。需要强调的是,成功标准的比率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目标对孩子的难易程度来设定,目标越容易,比率越高。
三、A(Attainable):可达到的
目标要根据自闭症孩子的实际发展水平来设计,即确保目标是孩子通过努力学习可以达成的。目标的设置不能过低或者过高。目标过低,对孩子的发展没有促进意义;目标过高,超出孩子的能力水平,就无法达成。比如当目标是“能自行说出5种常见生活用品的名称(杯子、鞋子、毛巾、碗、水壶)”,孩子要达成这个目标,需要有至少能够表达两个字的语言能力作为基础,如果面对的是一名完全没有口语的孩子,这个目标就是不可达成的,因为孩子还不具备达成该目标的能力基础。如果面对的是一名已经能够完整表达句子的孩子,孩子在开始学习前就已经具备了该能力,这个目标过低,对该孩子的能力发展没有促进作用。